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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挪用资金案例 上市公司股东挪用资金案例

11-18     浏览量: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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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兼法人挪用资金造成损失
  • 股东挪用资金700万怎么判刑
  • 挪用资金罪,股东挪用了A公司自己建立B公司。那么起诉后B公司怎么算?按股份比例分么?
  • 挪用资金罪的案例
  • 股东私自挪用资金炒股获利应该属于谁?
  • 我是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发现财务帐上有公司法人(也是股东)挪用资金和职务侵占行为 证据确凿 去经
  • 挪用资金罪的案例
  • 1、股东兼法人挪用资金造成损失

    你好,如果法人将公司钱以个人名义借给他人,其他股东无责任,但是法人将公司钱以公司名义借给他人,其他股东就要负担责任。

    2、股东挪用资金700万怎么判刑

    您好,我国《刑法》对挪用资金罪的规定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分别为:
    第一类: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以及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数额较大的起点均为10万元。其中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为:(一)挪用资金数额在四百万元以上的;(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不满四百万元的;(三)挪用资金不退还,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不满四百万元的;(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二类: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较大的起点为六万元,“数额巨大”的起点是:(一)挪用资金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挪用资金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综上,股东挪用700的情形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中的数额巨大的情况,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3、挪用资金罪,股东挪用了A公司自己建立B公司。那么起诉后B公司怎么算?按股份比例分么?

    你看到第十二章第九节就知道这本书到底有多睿智——比多尔衮还睿。
    http://www.cmfu.com/showbook.asp?bl_id=58519

    4、挪用资金罪的案例

    挪用资金罪的案例分析
    案情:
    犯罪嫌疑人马某,在担任本村村委会主任期间,于1997年1月未经村委会研究,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将本村村委会集体款5万元借给他人使用,于1998年10月归还。2003年2月18日,犯罪嫌疑人马某被立案侦查。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马某擅自将本村集体款5万元借给个人使用,直至1998年10月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马某之行为不应以犯罪论处。理由是,犯罪嫌疑人马某挪用行为发生在1997年1月,挪用资金数额较大的追诉时效是五年,犯罪嫌疑人马某之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应当撤销案件,不追究马某刑事责任。
    评析: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马某构成挪用资金罪,理由是挪用资金罪是继续犯(持续犯),其追诉时效应从归还挪用资金即1998年10月起计算。实际上,挪用资金罪应属状态犯,其追诉时效应从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状态犯是通常犯罪所表现的形态,即犯罪既遂以后,犯罪行为就结束了,与不法状态是否存在没有关系。例如盗窃一辆汽车,占有汽车的不法状态与盗窃行为没有关系。继续犯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步。常见的继续犯如非法拘禁,绑架,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毒品、假币等持有型的犯罪。
    挪用资金罪不符合继续犯的特征,应属状态犯。因为只要行为人将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其犯罪行为即已经完成。
    再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挪用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说挪用资金罪是继续犯,则挪用资金不退还的,其行为永远不会过追诉时效。显然,这与立法原意是相违背的。
    因此,马某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不应以犯罪论处。

    5、股东私自挪用资金炒股获利应该属于谁?

    股东挪用公款炒股是违法的!
    没有经过公司批准,股东是不能挪用公司资金!
    获利了也应该是公司的

    6、我是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发现财务帐上有公司法人(也是股东)挪用资金和职务侵占行为 证据确凿 去经

    100股

    7、挪用资金罪的案例

    挪用资金罪的案例分析
    案情:
    犯罪嫌疑人马某,在担任本村村委会主任期间,于1997年1月未经村委会研究,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将本村村委会集体款5万元借给他人使用,于1998年10月归还。2003年2月18日,犯罪嫌疑人马某被立案侦查。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马某擅自将本村集体款5万元借给个人使用,直至1998年10月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马某之行为不应以犯罪论处。理由是,犯罪嫌疑人马某挪用行为发生在1997年1月,挪用资金数额较大的追诉时效是五年,犯罪嫌疑人马某之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应当撤销案件,不追究马某刑事责任。
    评析: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马某构成挪用资金罪,理由是挪用资金罪是继续犯(持续犯),其追诉时效应从归还挪用资金即1998年10月起计算。实际上,挪用资金罪应属状态犯,其追诉时效应从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状态犯是通常犯罪所表现的形态,即犯罪既遂以后,犯罪行为就结束了,与不法状态是否存在没有关系。例如盗窃一辆汽车,占有汽车的不法状态与盗窃行为没有关系。继续犯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步。常见的继续犯如非法拘禁,绑架,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毒品、假币等持有型的犯罪。
    挪用资金罪不符合继续犯的特征,应属状态犯。因为只要行为人将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其犯罪行为即已经完成。
    再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挪用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说挪用资金罪是继续犯,则挪用资金不退还的,其行为永远不会过追诉时效。显然,这与立法原意是相违背的。
    因此,马某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不应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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